来源: 时间:2019-01-04 10:48: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制造强省的战略部署,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全省会员单位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遵循“会员自愿申请、社会自主采信、行业自律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申请的产品进行评价并发放证书,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三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河南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减污降碳的装备、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其它与环保相关产品、设备;环境友好产品。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河南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及相应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对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五)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申请评价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河南省环境保护产品评价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产品;
(三)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评价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经备案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四)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评价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协会;
(二)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签署技术服务协议;
(四)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后出具评价意见;
(五)发放证书,并进行公示;
(六)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协会设置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www.hnhbcy.org),公示持证单位持证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
(二)生产厂名称、生产地址;
(三)产品型号、名称及产品执行标准;
(四)证书有效期限。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可向协会申请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
第十一条 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自觉接受年度审查。
第十二条 年度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以及持证期间产品生产、质检情况。
第十三条 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持证单位需要重新申请时,其程序与初次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生产厂名称、生产地址变更的;
(三)持证单位生产条件、产品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产品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产品关键原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的。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变更对应材料:
(一)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持证单位生产条件、产品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申请材料与初次办理相同;
(五)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暂停使用、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三)因获证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在取得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等影响产品质量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须自觉接受协会监督,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获证产品可优先纳入协会组建的河南省绿色低碳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装备信息库,并择优推荐、推广、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5年01月16日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产品推荐指南》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