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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倡议书

来源:    时间:2020-07-03 16:31:27

全省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近年来,臭氧(O3)已成为导致我国部分省(市)夏季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在夏季高温和光照情况下,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大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大气中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造成污染。臭氧具有腐蚀性,浓度超标会对人体呼吸道、免疫系统和皮肤等带来伤害。臭氧浓度一般是5月份开始增长,到8月份达到最高,进入秋季后逐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产生自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来源是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以及秸杆燃烧和农药使用等。夏季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减少臭氧污染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在全省组织开展夏季(6-9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攻坚行动,把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治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治理、机动车尾气达标治理等作为攻坚重点,同时,抓好生活源和农业源方面污染治理,全面减少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臭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臭氧污染关系你、我、他,在此倡议:

今年夏季,从我做起,共同行动,守护蓝天,守护健康。

一是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单位)积极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通过有针对性的低VOCS原料替代、无组织排放VOCS收集治理、治理工艺改进等措施,全面提高企业(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

二是广大群众从身边做起,通过使用环保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采用清洁能源和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不焚烧秸杆、垃圾,坚持绿色出行,倡导夜晚车辆加油(20:00~6:00时段),全面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臭氧生成。

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大力开展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方面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执法监管,加强预警管控,制定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错峰生产(运行)激励政策,通过价格、财税等政策措施,引导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和车辆避开高温时段生产和加油,减少臭氧生成。

同呼吸,共奋斗。衷心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河南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扩展内容:

1: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及产生的行业企业

1.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我们通常称其为VOCs。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在环境中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PM2.5、臭氧等二次污染物,是影响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2.什么行业企业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包含但不限于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制药、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等行业排放的废气,其常见成分主要包括各种烃类、卤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严重地污染了环境。

2:挥发性有机物(VOCs)国家及省内治理标准名称

挥发性有机物(VOCs)国家治理标准名录

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2015-07-01实施)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2015-07-01实施)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2015-07-01实施)

4.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2012-10-01实施)

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2012-01-01实施)

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 2019-07-01实施)

7.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2019 2019-07-01实施)

8.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2019-07-01实施)

3: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点

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必须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点

1.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对VOCs产生源进行收集及处理;

2.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4.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5.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特别控制要求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水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6.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特别控制要求1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8.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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