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7-13 10:34:30
企业申请国家生态环保资金支持,要先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今年起,未入“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资金支持。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今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扶贫资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
拟安排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支持项目等均应按入库程序要求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在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入库”中填报项目信息,并说明确需支付的原因)。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确定的重点任务等。
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以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能力建设等为重点。
已纳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清洁取暖项目可直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申报入库的污染治理类项目应明确计划采用的技术、深度治理要求;淘汰类项目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确保不具备复产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详细内容、购置设备的具体类型和数量等;企业集群综合整治项目应明确整治方案、具体措施、治理要求等。
燃煤污染控制: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如可获得电价补贴的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等;无详细信息的锅炉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工业污染治理: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恶臭治理项目;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等。
移动源污染治理: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油品升级项目、充电桩项目;老旧柴油货车尾气改造、淘汰补贴等。
能力建设: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能力建设项目,国控站建设,超级站及实验室建设等。
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电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有成熟项目可随时通过中央财政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入库,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并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每年评估审核不少于两次。
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
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为例,申请入库项目需提交材料包括:
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
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应提交可证明其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计划或重点工作的相关材料。
同时还需提交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联系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了解详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形成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建设。支持推动生态环保项目抓紧实施,是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的抓手。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已建立起项目储备库的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加快推进建立。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库建设,汇总上报本省生态环保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要围绕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项目储备,加强项目统筹谋划和投资论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有效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一)入库项目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安排以下转移支付中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资金预算,均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补助及到人到户的补助)。
纳入涉农、扶贫资金整合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用于涉农、扶贫领域的,按涉农、扶贫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且可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资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下一步将视情况研究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项目储备入库指南。
本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编制印发本领域生态环保资金中央储备库项目入库指南,明确项目储备库申报流程、时间节点,以及项目入库条件、绩效目标制定、申报材料、负面项目清单等相关要求,对地方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予以规范和指导。
(三)储备库项目应用。
项目储备是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未列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向三部门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增强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沟通协调,做好统筹谋划,落实工作要求。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起本省项目储备库,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中央项目储备申报,科学合理确定资金支持具体项目,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二)强化业务指导。
三部门会同财政部要强化对项目储备库制度建设的业务指导,采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项目储备库的动态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抓紧制定具体项目储备申报指南,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可操作易执行。要强化对地方有关工作指导,必要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加强结果应用。
加强项目储备库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绩效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各地项目申报以及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项目储备库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其他有关要求。
2020年度提前下达资金已经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请地方将项目落实情况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备案,尚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管理。各地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地方应对疫情防控安排的资金项目,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