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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将开展 指标评分细则由生态环境部等制定

来源:    时间:2020-07-27 09:51:23

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关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能否如期实现、能否高质量完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生态环境部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责部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扎实做好核实核证和综合评价,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以下简称《考核措施》)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进行考核。考核涉及党政主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等5项内容。

按照《考核措施》要求,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指出,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关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能否如期实现、能否高质量完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生态环境部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责部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扎实做好核实核证和综合评价,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有效推进。

公众满意程度纳入考核内容

2018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省长、市长、县长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根据《意见》,中办、国办印发了《考核措施》。考核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核心内容是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

《考核措施》还对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涉及五项内容。其中,首项考核内容是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据介绍,这主要是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市、县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第二项考核的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主要是考核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加强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也纳入了考核内容。这项将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也纳入了考核内容。其中,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主要是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则是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考核措施》指出,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按照《考核措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被约谈

根据《考核措施》,生态环境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将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对于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措施》明确表示,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如果出现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怎么办?《考核措施》说,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考核措施》的这些规定,释放了实施最严格考核问责的信号,将倒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

《考核措施》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考核措施》规定,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说,《考核措施》的这一规定确保考核权威。同时,考核指标突出客观性、结果性,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考核结果要与群众感受一致

“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关系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能否如期实现、高质量完成。”在孙金龙和黄润秋看来,这项考核还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决向污染宣战,相继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特别是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的展开,解决了一批重大环境问题。总体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稳中向好。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处于关键期、攻坚期和窗口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并不稳固,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依然艰巨。

这位负责人说,开展成效考核有助于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沿着正确的方向、朝着打赢的目标迈进,有助于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实落地,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今年是三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孙金龙、黄润秋指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考核措施》明确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和政府作为考核对象,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领导责任和政府主体责任,推动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大工作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就如何落实《考核措施》,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考核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全文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市、县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加强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五)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抄送生态环境部。

(二)核实核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


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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