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评互联网 时间:2020-09-22 15:28:16
本文整理了来自广东、江苏两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咨询与回复,仅供参考学习
答: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土壤评价,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答: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7.2 调查评价范围”的要求确定项目的调查范围,如项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气沉降及地表径流,且居民点位于影响评价范围(最大落地浓度范围)内,则应判别为敏感,反之则判别为不敏感。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也可径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答: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一般首先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若名录中有即属于危险废物。若名录中没有,但具有相应的危害特性,须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虽不在名录内,但有一定的危害性,建议开展鉴别。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对于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三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数据因满足7.4.2和7.4.3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对于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对于所述项目,应分别至少开展1次特征因子现状监测;对于基本因子,可以引用数据,但应满足导则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类中“其他”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3392有色金属铸造”业,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该类别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属于I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属于II类项目,“其他”属于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中“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属于I类项目,喷漆属于使用有机涂层。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五金制品真空镀膜加工项目可归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地块,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后移出调查名录清单。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执行,不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是否出具受理回执,请咨询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使用有机涂层的项目属于I类项目。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 2017年 第72号),初步调查阶段布点要求原则为: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建议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判定评价等级,按照相应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应主要布设在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对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内补充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需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要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在开发区、自贸区、专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转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境实施联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内容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建议您参考《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进行确定,其中需要考虑大气沉降的行业包括: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疗废物处理) 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等。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和金属制品加工工序仅涉及淬火工序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在开工前办理相关环评手续。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为Ⅰ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为Ⅱ类项目,“其他”为Ⅲ类项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不在本表的,可根据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影响因子的识别结果,参照相近或相似类别确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答:您好!1.新填埋标准分不同填埋结构规定了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要求对于地下水位高、软土区等特定地质条件如需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采用刚性填埋,并没有说新建填埋场必须使用刚性填埋结构。现有柔性填埋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对现有填埋场提出了入场、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等方面的新要求。
2.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相关文件,目前主要有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危险废物填埋管理,请严格按照《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附录A,第51项“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中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IV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若本期项目属“制造业”中的“其他”类项目,则按III类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两个问题所咨询项目均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及其注1~2判定项目类别以及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Ⅳ类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若项目行业特征、工艺特点或者规模大小等涉及其他方面的,应综合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在出让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变更为其他用地的,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应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未对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提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所述行业属于《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I类项目中“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指金属制品业有表面处理或热处理的项目,包括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但不包括“有化学处理工艺的”。III类“其他”指不属于I类、II类的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您好!未利用地开发为市政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调查的范畴,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关注土壤污染风险,如发现土壤污染痕迹,应暂停施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该项目属于III类项目。建议企业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需开展现状监测的其布点原则应遵循“7.4.2”的要求。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项目仅对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实施扩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其环评类别属于“97 工业废水处理”类,故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为“工业废水处理”类,属II类项目。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流场特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