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10-12 14:59:39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十六)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 VOCs 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 年 12 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 年 3 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石化、化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 助燃气体流量计等。
(二十)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 监测点位,提升 VOCs 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 VOCs 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 VOCs 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 1 个 VOCs 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 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汾渭平原各地级城市、县城要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将降尘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 监测总站。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 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