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0-10-23 10:22:54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确定后公布。
问题如下: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排放的燃气锅炉废气,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如是,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发文明确安装哪些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设备?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中6.5.3.1监测布点原则提出“同一敏感点不同距离执行不同功能区标准时应相应布设不同的监测点位“以及6.5.3.2声环境敏感点监测 b)监测频次”监测2d......每次监测20min。
对此有一个疑问:对于同一敏感点即执行了不同功能区时需相应布设不同监测点位,在进行噪声监测时,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是否需要同时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声环境敏感点监测频次为监测2天,每天昼间监测2次,夜间监测2次,每次监测20分钟。同一敏感点不同功能区的监测点位不需要同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