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时间:2020-12-23 09:26:30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工程建设领域内容具体如下:
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急部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市场监管总局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0类);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市场监管总局、应急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市场监管总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许可(山东)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渔港经营许可(福建)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地震局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安全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发展改革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生态环境部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自然资源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水利部、能源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水利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审批——水利部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水利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林草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审批——气象局、地震局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自然资源部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自然资源部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自然资源部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农业农村部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民航局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核准;科创板、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证监会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核准、注册;非公开发行新股、优先股核准——证监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注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构成借壳上市的)核准(主板、中小板公司)——证监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内地输澳门劳务合作审批;内地输香港劳务合作审批——商务部、港澳办、澳门中联办、香港中联办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自然资源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建设监理资质认定——国家人防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认可机构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其竣工验收(广东)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市场监管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应急部——森林资源损失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北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总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农业农村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住房城乡建设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市场监管总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应急部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自然资源部
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的指定——市场监管总局
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应急部
河道采砂许可——水利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各有关地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气象局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