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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谁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时间:2021-04-09 17:21:05

【问题】

某县污水处理厂通过公开招标与A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由A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内所有建筑物、设备的运行管理,做到各项指标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到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恶臭治理设施停运,认为存在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请问,若违法行为成立,违法责任主体是委托运营方污水处理厂,还是实际运营方A公司?

【解答】

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主体应该是实际运营方A公司。

(一)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责任

污水处理厂经过公开招标,与A公司签订托管运营合同,将公司所有建筑物和设备委托给A公司运营管理,恶臭治理设施也处于运营方的全部管控之下。虽然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单位为污水处理厂,但是实际运营人为A公司。在A公司运营期间,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是A公司。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实际行为人A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责任。

(二)污水处理厂不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

已经发布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法虽未施行,但“无过错不处罚”很早就已经成为行政处罚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不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其主观上当然不存在违法的过错。因此,污水处理厂不应承担违法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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