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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排污许可办法》的重点

来源:    时间:2024-07-03 17:23:35

1. 增加并细化排污登记管理的要求

2. 明确固废、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内容

3. 细化与环评、验收、总量等制度的衔接

4. 明确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内容

5. 加强对排污许可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对比表丨3个排污许可法规

今天,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生效施行这次主要是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衔接式修订。

老版的《办法》2018年1月开始试行的,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在实践中造成不知适用哪个的困惑,及时予以修订非常有必要。

这次修订,是把原来的七章68条修订成六章46条,看起来条文数减少了,但是内容并没有减少,因为新《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法律责任部分,而是明确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那么,这次修订有哪些重点要关注呢?

1. 增加并细化排污登记管理的要求

老版的《办法》将排污许可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没有登记管理的要求。

《条例》在对排污许可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的基础上,增加了排污许可登记的要求。

《条例》第24条明确,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条例》对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名录授权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公布。

因此新《办法》增加并细化了排污许可登记的要求。

一是在第4条明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登记管理,并授权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具体范围。

二是在第13条明确排污登记表记载的信息,包括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是在第39条要求排污登记单位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

四是在第33条第2款要求排污登记单位,依法依规运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2. 明确固废、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内容

新《办法》在第6条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这是在老版的《办法》第8条明确“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实行综合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将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要求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具有重要作用。

3.细化与环评、验收、总量等制度的衔接

新《办法》细化了与环评、竣工验收、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口管理重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推动环境管理制度协同发力形成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衔接环评制度新《办法》首先明确将环境影响批准文件中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在37条第5款中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要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

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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