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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价推广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2-02-23 11: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推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以下简称“实用技术”)和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 实用技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包括污染防治、碳减排、生态环境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及智慧化环境监控管理等领域的技术、装备和材料。

第四条 示范工程指采用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材料或创新服务模式,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工程,包括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碳减排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第五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以服务为宗旨开展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的征集、评价和推广工作,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与。

第二章  组织和申报

第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制订工作方案;

(二)组织项目征集,受理项目申报;

(三)组织项目评价;

(四)公示、公布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名录;

(五)组织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 本会每年围绕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市场需求,确定项目征集的重点,组织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征集、评价和公布工作。

第八条 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价推广工作的程序包括征集和申报、评价和公布、宣传和推广。工作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实用技术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所申报技术的所有权;

(三)在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联合申报单位数不超过5家。

第十条  实用技术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二)技术应用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明显;

(三)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

(四)技术适用性强,可广泛推广应用;

(五)至少有2项国内应用案例,且连续运行项目正常运行1年以上(投运至结束不足1年的短期性项目不要求)。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为工程业主、总承包、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或运维等单位,也可由上述单位联合申报;

(三)联合申报单位数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二)对连续运行工程,验收后稳定运行满1年且未满5年;对从投运至结束不足1年的短期性工程,验收后未满3年;

(三)采用的技术水平先进,具有行业示范引导作用;

(四)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完整的运行、维护及监测记录;

(五)运行期内未发生任何事故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据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十三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到位,逾期未完善或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形式审查不通过。

第三章  评价和公布

第十四条 实用技术主要评估技术的先进实用性、经济合理性、环境效益、成熟程度和推广前景;示范工程主要评估工程的技术性能、工程状况、环境效益、经济指标和推广前景。

第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建项目评价专家组,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本会分支机构为项目征集、评价、宣传、推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依据评价结果,本会提出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公示名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实名方式在异议受理期内向本会提供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的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所提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会收到异议材料后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评价专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申报单位、异议提出方、均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示后的名录经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四章  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向入选的申报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河南环保产业》杂志、展会等平台宣传入选名录的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向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治污单位、排污单位等推荐入选名单的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推广会、供需对接会、展览展示等活动,搭建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广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会鼓励各地市协会发挥好企业和政府、用户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价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工作所需的形式审查、专家咨询、证书制作等均由本会承担。现场考察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参与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价推广工作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保守在工作中获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纪律,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名录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在推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经本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时中止证书、或撤销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01月16日经本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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