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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机构能力评定办法

来源:    时间:2025-03-11 11:16:21

河南省社会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机构

能力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社会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的机构。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机构能力评定(以下简称“ 能力评定 )  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相关需求,更好的服务于政府环境管理,对我省从事社会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评定。

第三条 评定对象为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的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类服务机构,其他在豫从事相关业务的环境服务机构自愿参照执行。

第四条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条

(二)人员配置

(三)业绩状况

第五条能力评定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行业评定活动,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服务能力进行评定。

第六条 能力评定实行星级评定,分为五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根据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五星级;75(含)-90分为四星级;60(含)-75分为三星级;45(含)-60分为二星级;30(含)-45分为一星级;30分以下不评级。

第七条 能力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评定对象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立能力评定等级信息公开平台,提供能力评定信息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评定条件及材料

第九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开展能力评定工作、 已取证单位年度报告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评定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 申请进行能力评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申请企业近三年无违法和不良违约行为。

(二)应满足的其他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业绩、服务质量等。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能力评定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单位内部规范性管理制度和评定过程质量、服务控制体系。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能力评定指标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能力、技术、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规范性。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能力评定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能力评定的单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如实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初始评定。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依据单位申报信息,按照本方法制定的标准进行初始评定。

(四)专家组审查。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成专家审查组,由专家组对初始评定结果进行审查。

(五)公示。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的评定结果,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定结果,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社会公告。

(七)证书颁发。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依据公告的评定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能力评定证书,持有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评定,包括1正本和1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评定证书单位必须与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订《河南省环境监测、监控与运营服务行业自律倡议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定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八条 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 ”上设置信息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星级、责令中止使用或吊销星级评定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定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定证书的;

(三) 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保技术服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被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的;

(四)因省、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监测服务项目质量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被吊销评定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定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应遵照执行,专业类别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附件:1.自动监控服务能力评定表(运维类)

2.监测能力服务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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