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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废名录》与中国固废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来源:马哥说    时间:2020-12-01 16:32:48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近日发布。按捺不住“嘴痒”,又想胡说八道一番,斗胆解读一下中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解读将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宏观管理层面和微观实操层面。

文章主要站在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视角,未就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关固废政策进行解读。话不多说,上正文: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以下简称“《环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简称“《固废法》”)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简称“《危废名录》”)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固废鉴别通则》(GB34330-2017)

一、微观实操层面

(一)响水事件引发的主要变革

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变革,很多是由重大事故推动的,国内外均是如此。响水爆炸,都炸没了些啥(响水之祸,是谁之过?——化工企业与化工园区风险管理谈论)?我们来看看:

1. 废弃化学品属于危废——炸没了

2021版《危废名录》不再要求废弃的化学品属于危废,避免废弃化学品自动成为危险废物,自动纳入环境监管,让监管被动。

  • 2016版《危废名录》:《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 2021版《危废名录》:无要求。

变革的原因:一来某些危险化学品并不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如“液氮”等;二来很多废弃危化品其危害属性没有改变,是否废弃,无法监管。

因此,2021版《危废名录》要求“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2. 危废经营许可证——炸没了

新固废法中,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不再提“经营”二字,避免环保主管机构成为“行业主管机构”,破除《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魔咒。

  • 《固废法》(2015修正):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固废法》(2020修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快炸没了

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只是聚焦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废弃危化品的管理不明确,对其它危害物质等的管理要求也不明确,因此急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该法草案对废弃化学品的管理提出了要求,目前该法仍在征求意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即将全面修订。

(二)《危废名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1. 鼓励危废协同处置

鼓励产废单位广泛的利用“社会资源”,协同处置部分危险废物。避免因为区域性的危废处置能力不足,导致企业无法处置危废,出现危废“爆仓”等现象。

可利用水泥窑、烧结机等工业窑炉,污水处理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等污染防治设施,促进资源循环及清洁生产。

如:企业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主要是一类重金属的浓度),可以利用污水处理厂进行协同处置,而不必是专门的危废处置单位。此外,某些“飞灰”、废树脂粉等“干燥”无渗滤液的危废,可利用生活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

2.鼓励清洁生产和部分危废资源回收利用

《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无机废酸(HW34)、废碱(HW35)、含油金属屑、废铁质油桶、铬渣等,在部分特定利用过程,可进行豁免管理。

如:含油金属屑、废铁质油桶、铬渣等,通过“冶炼”工艺再利用时,利用环节豁免管理。(你想,都冶炼成钢铁了,还是有啥危害啊?)

3. 鼓励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部分危废管理环节 进行豁免管理

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危废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版《危废名录》新增部分环境危害较小的危废种类。

《危废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 “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 “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 “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如:全部环节豁免的,虽然性质上仍是“危废”,但是可以全过程不按照危废管理。这些过程包括:“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

4. 鼓励“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由于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

因此,2021年版《危废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上海、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将来各地方将建立“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细则,给出确定的方案。

“点对点”定向利用就是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可视为定向资源化的过程。

“点对点”定向利用针对那些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如果已经纳入豁免清单,直接干就行了,还弄什么“点对点”啊?)

可见,点对点针对的是并不具有“通用”利用价值的危废,这类危废仅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再利用,所以采取“点对点”。具有“通用”利用价值的危废直接纳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马哥曾作为专家,参与过“点对点”项目的专家论证会哦,觉得这项工作很“环保”。

5. 管理聚焦、精准治污

环境监管要精准,抓主要矛盾。固体废物的管理也是如此。本次修改,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

例如,从《危险废物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等。

(三)其它与危废相关的主要问题

1. 利用危废生产的产物仍是危废吗?

这个是老思路,现在不同啦。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如下三条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 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 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 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注:以上都不作为固废废物管理啦,自然也不作为危废管理。另外,企业自己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作数哦。

2.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废仍是危废吗?

这个是老思路,现在不同啦。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判断如下:

  •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注:利用和处置,概念不同哦,不要搞混。感染类的危废,不管利用还是处置,产物都是危废。有毒类的危废,利用后未必,但处置后仍是危废。

3. 一般固废混合危废后属于危废吗?

这个是老思路,现在不同啦。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判断如下:

  •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这个定义更为科学,司法方面意义重大:

你想,如果3kg的危废混合在3t的一般固废中,按照老办法就得直接抓人啦(两高司法解释,危废非法处置3t以上,可以入刑,“污染环境罪”)。现在,还可以鉴别一下再说(限于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混合固废)。

4. 危废的运输需要特殊资质吗?

这个是老思路,现在不同啦。危废的运输仍然需要资质,但除了“医疗”和“农药”等少数几类危废在运输环节需要满足相关标准外,部分固态危废的运输,在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下,运输环节豁免,不需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 企业可以自行处置自己产生的危废吗?

当然可以。

根据《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针对“综合利用企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列入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如果自行处置危废会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需要有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6. 哪些情况下某些“固废”可不按照“固废”管理?

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的规定,如下的情况,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 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 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 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 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所以,很多可以直接回用于生产的边角料或是废物,根本不需要作为固废管理。

7. 哪些情况某些“废液”的可不按照“液体废物”管理?

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的规定,如下的情况,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

  •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 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

  • 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以上两条要求的废水。

实验室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废液”,是否可以直接用在自己的污水处理站调PH值啊?

显然可以!前提是不要引入额外的污染因子(特别是一类重金属),或是废酸废碱中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2021版《危废名录》)。

8. 什么是危废,未纳入《危废名录》的就不是吗,危险废物如何鉴别?

《危废名录》只告诉你什么是危废,但不告诉你什么不是。跟《危险化学品目录》一样,不纳入的未必不是危化品。针对是否危废的判定方法是:

首先看《危险废物名录》,如果没纳入,再看环评文件(已批),如果也没有,一般情况下可判断不属于危废(环评是根据《危废名录》及该物质的理化特性判断的,由执业资格的工程师判断,一般可信)。

但该判断并不绝对,还有无法确定的情况。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目前危废鉴别的工作由当地的固废中心负责,但是该项工作即将推向市场,由第三方提供鉴别服务(“益驰思”可提供该服务)。

(四)固体废物管理的其它问题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自主验收;

  2. 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3. 固废跨省贮存、处置和利用都需要在移出地备案;

  4. 工业固废的台账管理基本等同以往的危废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6.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7.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

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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