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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试行)》解读

来源:化工土壤修复    时间:2021-03-15 16:02:46

2021年1月4日,《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化工环保协会土壤修复专委会特此邀请伍斌副研究员给与解读,专委会秘书处张娟进行整理,不妥之处请指正。

伍斌,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博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研究。作为主要执笔人制订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等部级法规标准。担任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审核专家,湖南、江西、福建、北京、黑龙江等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

编制背景

《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隐患排查意义

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可以防止污染或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再治理,一般要比采取预防措施措施花费的代价高,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一般是1:20。

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情形

  • 生产设施跑冒滴漏

  • 废水处理设施防渗漏措施不当

  • 地下储罐、管线泄漏

  • 固废堆存场所管理措施不当

国内外经验

欧盟及成员国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纳入环境许可证制度,包含设施防渗漏及隐患排查要求;

荷兰制定了《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NRB);

英国根据《环境许可条例》分行业制定了系列技术指南。

《荷兰工矿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指南》借鉴意义:

  • 借鉴了工矿企业活动分类;

  • 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硬件”)和措施(“软件”)两个方面分析土壤污染隐患;

  • 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推荐性组合;

  • 与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衔接。

已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可借鉴之处:

  • 排查方法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

  • 排查报告均对原辅料及产品清单、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及措施进行分析;

  • 隐患排查报告均能够给出关于设施、措施等的整改结论;

  • 不少企业建立了隐患排查档案。

存在问题:

  • 对“排查”理解存在分歧;

  • 隐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监测工作界限不清;

  • 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

  • 行业类别众多,采用统一规范和标准难度较大。

指南内容

NO.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况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NO.2术语和定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土壤污染隐患: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水、大气污染物,危险废物,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引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NO.3总体要求

原则上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排查,新增重点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排查一次。

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如设施设备运行年限等),优化排查频次和范围(不搞一刀切)。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企业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工作程序

确定排查范围

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开展现场排查

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 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排查完成后,建立台账,编制报告。

落实隐患整改

因地制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例如:加强设施设备的防渗漏性能,也可以加强有二次保护效果的阻隔设施;配备泄漏检测设施,也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用地下水或者土壤气监测替代。

如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加重和扩散,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

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档案是土壤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

隐患排查档案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预防设施与措施推荐性组合

附录A列举了部分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要点。

针对相关设施设备,列举了可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的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进行优化和调整。

相关案例

(一)储罐类储存设施

造成土壤污染主要是罐体的内、外腐蚀造成液体物料泄漏、渗漏。一般而言,地下储罐或者接地储罐等具有隐蔽性,土壤污染隐患更高。 (二)池体类储存设施

包括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离地储存池等。造成土壤污染主要有两种情况:(1)池体老化、破损、裂缝造成的泄漏、渗漏等;(2)满溢导致的土壤污染。一般而言,地下或半地下储存池具有隐蔽性,土壤污染隐患更高。

重点问题说明-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

1.防渗阻隔系统(Liquid-tightfacility)

由满足相应防渗等级的阻隔设施(如采用满足相应防渗等级的混凝土、土工膜等防渗材料建设的路面、围堰、斜坡、墙体等)、雨污收集及排放设施共同构成的系统防渗工程,能长期有效阻隔污染物进入土壤,是对设施防渗功能的综合要求。 2.普通阻隔设施(Retainingfacility)

是在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周围设置的污染物阻隔设施,但未满足相应防渗等级要求,或者不具备雨污收集及排放功能,可起到临时阻截污染物的作用。表面遗落的污染物如不及时清理,容易因随雨水下渗或者发生满溢污染土壤。

重点问题说明-关于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

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均为土壤污染预防措施,应构成企业内部安全环保管理的一部分。对于防渗阻隔系统、泄漏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特殊设施设备,需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或者满足要求。对于日常维护,无论土壤污染预防设施效果如何有效,都应开展日常维护,及时解决泄漏问题,并清除溢出物。

关于泄漏事件的有效应对

包括①完善工作程序,定期巡查、检修以预防泄漏事件发生;②明确责任人员,开展人员培训,确保人员熟知液体吸收材料、清洁布、真空吸收器等的位置和使用方法;③保持充足事故应急物质,以及时处理泄漏或者泄漏隐患;④处理受污染的土壤等。


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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